2007年6月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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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07年6月4日

  汪建峰、王玉宏、俞小欢:
  本院受理王向红诉汪建峰、王玉宏、俞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你们三人归还人民币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汪建峰、王玉宏、余小欢:
  本院受理原告许利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许利芳要求法院判令你们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持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07年3月13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 0134914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浙江合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镱朗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背书人无锡市海师炉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有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陈浙央:
  本院受理原告赵坚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余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余利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沈营华:
  本院审理原告苏卫钟与被告沈营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盐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营华支付原告苏卫钟货款59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沈金良:
  本院审理原告张月仙与被告沈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盐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沈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月仙借款34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06年3月12日受理瑞安市金吉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案,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EA/01 00836805,票面金额为5万元,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出票人星月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持票人瑞安市金吉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永民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瑞安市金吉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永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余姚市泗门镇古方线材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CA/01 01005363,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永康市金美工具有限公司,付款行永康市农行,收款人瑞安市佳利电动工具配件厂,持票人余姚市泗门镇吉方线材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永康市人民法院

  胡松:
  本院受理原告李维生与被告胡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国振、倪如松、洪永喜组成合议庭,定于2007年9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简案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胡松:
  本院受理原告李伯康与被告胡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80000元,利息16800元,共计9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国振、倪如松、洪永喜组成合议庭,定于2007年9月12日上午8时10分在本院简案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戴群钗:
  本院受理原告黄根岩与被告戴群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婚生儿子一半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一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郑智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瑛、陈明政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李峰: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柯民花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孙文权人民币25000元。原告孙文权对你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206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杨文冰:
  本院受理原告韩向明诉你、杨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你们偿还借款人民币15.4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你在本案中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07年9月4日上午9时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蔡俊赟:
  本院受理原告范文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在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郑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曹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柯民一初字第691号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丽水市金利行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旭利合成革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丽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良辉:
  本院受理原告严宗平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吕凌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燕君、代理审判员方自力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岑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